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祁门县促进投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祁门县促进投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黄山市政府《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5号)精神,加快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祁红产业发展
1.依法依规新建生态茶园标准化基地,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并实行“茶长制”管理,予以200元/亩一次性补贴。
2.建设茶产业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茶叶等本地农特产品线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自运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地方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支持电子产业发展
3.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照新设备投入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4.电子产业类项目企业搬迁至县经济开发区,给予搬迁实际费用补贴,市外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市内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5.租赁国有资产厂房的电子产业类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租赁费用减半收取,享受两年。
6.新建电子产业类项目装潢新厂房,按省认定洁净厂房级别予以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三、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7.建设运营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特色小镇及特色文创园等文旅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8.建设运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民宿客栈项目,按改造装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四、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9.种植中药材基地的根据《祁门县扶持中药材种植实施方案(试行)》(祁政办〔2019〕29号)文件相关内容予以奖补。
五、支持工业类项目建设
10.对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中药材精深加工等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逐年增长的,五年内企业地方贡献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奖励给项目企业,以投产后次年元月为起始计算时间。
11.投资建设服装产业园等特色工业产业园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实现运营管理的投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2.对建设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旅游+”等重大服务业项目,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鼓励大型企业投资
13.对世界500强企业(《财富》或《福布斯》上一年度发布)、中国500强企业及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一年度联合发布)、央企在祁门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区域性功能机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含研发设备)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
1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民营100强企业、央企及独角兽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八、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15.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对符合“黄山人才10条”且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个人在我县购置住房,给予房产交易发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优先照顾、就近择优的原则予以安排。
九、鼓励企业增资扩股
17.企业开展股权招商、增资扩股,以前一年企业纳税额为基数,地方贡献新增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奖励。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合作的,奖励延长两年。
十、鼓励“腾笼换鸟”
18.符合属地规划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且收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项费用及处理原企业遗留问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
十一、重奖招商引资引荐人
19.对成功引进四大主导产业类项目,在项目正式签约并在本地注册公司后,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荐人(含社会组织、招商平台、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下同)1万元招商工作经费;项目正式落地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正式投产运营后对引荐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十二、支持项目用地
20.对符合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导标准的鼓励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供地价格按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十三、规范兑现
21.项目在投产运营后, 由项目企业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县投资促进局分项目类型,会同县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及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22.对于同款事项的奖励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兑现;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四、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祁门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祁政秘〔2017〕98号)同时废止。